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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颁布令: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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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双控制度

  第三章 清洁能源

  第四章 绿色生产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六章 支撑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发挥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承担绿色低碳转型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义务。

  鼓励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活动。

  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绿色低碳发展融入教育教学,培养学生绿色低碳意识。

  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按照规定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本省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沟通协作,深化能源资源合作,加强规则、标准对接,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固碳增汇等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本省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人才、技术和项目等的国际交流合作,推进碳足迹等规则的国际衔接互认。

第二章 双控制度

  第八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向碳排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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