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24〕12号)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