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