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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

颁布令: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颁布机构:新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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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

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

(2024年8月30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集中供热保障体系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报上一级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热源结构,统筹安排热源建设、改造,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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