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
第三章 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章 消防车通道
第五章 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服务韧性安全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
(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时,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工作。
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应当充分考虑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需求。
第五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对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布局的内容应当征求市消防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