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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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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市执法队: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移出、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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