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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颁布令: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颁布机构: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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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
  (二)参与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协调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三)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委员会或者妇女工作委员会,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妇女联合会。支持女性劳动者集中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建立妇女组织。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七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省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制度。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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