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按照其中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小作坊、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组建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第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开展日常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小作坊
第七条 设立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