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市州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湖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2024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依法获取并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可以电子或其他手段读取、识别或访问的数据集合提供登记服务。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自愿登记、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安全高效原则。
第四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是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称“登记机关”),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建设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下称“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载有下列登记事项的制式申请表格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数据名称:包含数据主题、用途等信息。
(二)申请人信息:申请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联系信息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证件信息、联系信息等;申请人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应填写全部申请人的信息。
(三)数据来源:标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单位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取、正当性以及必要性证明;涉及单位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情况;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获取的证明。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五)应用场景: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及其应用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结构规模:数据项字段名称、数据格式、数据记录条数等。
(七)更新频次:登记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八)处理规则:数据处理算法规则等情况,包括对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处理情况以及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规则公开情况等进行说明。
(九)公证存证情况:数据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值等;对已公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文号等。
(十)样例数据:从登记数据集合中选取的、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数据。
(十一)登记历史:登记数据在其他机构的登记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提交声明承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