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6日
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并依法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公益属性。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并拓展从事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范围,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社、医保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