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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颁布令:眉府办规〔2024〕2号 颁布机构:眉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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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规〔2024〕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发展,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长期居住我市的外地户籍人员、外地来眉就读学生、取得合法居住权的未就业境外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凡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尽保、保障基本、依法覆盖全民的原则;
  (二)筹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原则;
  (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当年与保当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方便群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调剂金模式省级统筹,按照全省安排部署,逐步实现预算管理、基金调剂、参保筹资、待遇保障、支付机制、经办管理“六统一"。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工作,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在市医疗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法规,领导、监督本级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参保和管理工作,强化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统筹区域内各部门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宣传等工作,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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