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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颁布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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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推动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件档案,是指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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