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修正)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2020年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 根据2024年9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 保荐代表人
第六条 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 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 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
(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无须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一)具备十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两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等主要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二)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保荐业务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等。
第十条 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从业条件。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后,应当保证其在执业期间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人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关于其保荐代表人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承诺。
第十一条 协会对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持续记录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执业情况、业务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信息等,并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可来源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保荐机构,以及执业检查、举报投诉等渠道。
第三章 保荐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维护行业市场信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收费原则的确定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从事该保荐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
(二)保荐业务的性质、创新性和复杂程度;
(三)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五)保荐业务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六)保荐机构的实际成本支出;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业务收费原则制定或调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明显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显失市场公允的,保荐机构应当予以调整。
保荐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