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建筑区划等范围内的排水、供水、电力、通信、燃气、照明、交安、治安、广电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
第四条 (统筹监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井盖的统筹监管部门,负责全市井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管平台,牵头制定井盖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程序报批。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井盖的统筹监管,协调、督促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井盖统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督促指导井盖管理维护主体落实井盖的管理维护责任:
(一)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