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本市对下列污染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一)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
(二)市政府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际需要确定的前项规定之外的污染物;
(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
第四条 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单位,包括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排污单位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排污单位除外)。
第五条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发生实际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