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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颁布令:锡建质安〔2024〕15号 颁布机构: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费者权益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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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建质安〔2024〕1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等文件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现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1日


 
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质量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牵头做好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协调处理工作。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并在小区入口或其他显着位置设置公示牌(附件1),公示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其他类型房屋建筑可参照上述要求实施。投诉人在住宅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以下统一简称投诉处理部门)。
  第三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公开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方便投诉人进行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投诉人诉求经核实确属于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填写《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登记表》(附件2)或通过12345政务平台系统工单进行受理登记。对涉及公共安全、危害公众利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投诉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应佐证材料。
  第四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程序要求做好处理工作。对于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一般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可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需要通过验算、检测、鉴定,或专家论证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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