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水监督发〔2024〕376号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和修复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分别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及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各参建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3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由总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