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设〔2024〕294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修改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58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青建设〔2021〕336号)进行了修改,经厅2024年第11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日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并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政策和技术规定,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征得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下属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下属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