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5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治理与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与管理,改善水生态与水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及其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及其水体。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河湖保护与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与管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