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8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