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已经2024年7月2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提供服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二)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
(三)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
(四)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五)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