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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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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2024年8月26日)


  近日,最高检发布一批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检察办案作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选编该批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此次公开的共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整治砖瓦轮窑淘汰退出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星湖国家湿地公园污水溯源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共3件,分别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诉某公司等倾倒固体废物填埋河道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诉王某甲、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批典型案例中利用到多种检察技术,如在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二中,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精准发现污染区域,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辅助调查取证,利用水质快速检测污染物浓度,与卫星遥感数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严密证据链条;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五中,检察机关借助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等手段,对涉案产品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案件线索,并为办案提供关键证据;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二中,检察机关采用物化探技术核算偷采砂石总量,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把关,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准确认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
  最高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该批典型案例,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办案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助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领域技术问题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实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业务与技术融合办案方面创造了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选编一批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技术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光污染治理 干扰光测量 联合调查取证
  【要旨】
  光污染是环境污染的新类型。光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光污染执法中缺乏准确测量和认定方法。本案中检察机关找准切入点,合理适用标准、规范,应用测量方法量化光污染影响,使案件办理有据可依,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化支持和参照。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商业和住宅区域交错,夜晚商业区域强度较高的光亮对居民正常生活和行车安全造成影响。部分商户的电子招牌、LED显示屏等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休息。部分厂区照明设施属于非道路照明设施,但正对路面,产生的灯光对夜间司机驾驶车辆造成干扰,影响行车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诉后,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光污染取证关键难点,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依据现有光污染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不同类别干扰光光源强度检测,定量评价光污染损害事实。案件办理还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光污染监管职责,促进光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其中通过技术检测实现量化光污染、固定证据的经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2021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区商业和住宅区域的光污染问题立案办理。为查明照明设施的污染损害程度,检察官与技术人员联合组成办案组,开展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的梳理及前期研究工作,确定以《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以下简称《限制规范》)、《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38439-2019)(以下简称《测量规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参考依据,围绕光污染调查的范围、方法等多次研判,将调查发现的干扰光分为三类,分别制定了针对性的调查方案。
  一是“广告标识类”。根据《限制规范》,涉案的2处广告招牌属于高亮度区域广告、标识,适用“表6 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中E4区的限值,再根据发光面面积确定广告招牌对应的限值分别为1000cd/m2、600cd/m2。根据《测量规范》,技术人员使用亮度计、测距仪、直尺等工具测量,将广告招牌表面划分成若干矩形网格,测量每个矩形网格中心点的亮度值,计算平均亮度值分别为2992cd/m2、713cd/m2,超过标准限值。
  二是“LED显示屏类”。根据《限制规范》,涉案的2处LED显示屏属于高亮度区域LED显示屏,适用“表8 LED显示屏或媒体墙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中E4区的限值600cd/m2,同时应满足“5.9.4 道路两侧3m以下高度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5.9.5 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显示屏不宜设置动态模式”要求。根据《测量规范》,技术人员使用亮度计、测距仪、摄像机等工具测量,发现2处显示屏播放动态视频,一个播放周期时长约34秒,距离地面不足3米,在显示屏正常播放时随机选择一显示区域,用亮度计连续测量,采集不少于一个完整播放周期的50组亮度数据,计算出平均亮度值分别为2980cd/m2、771cd/m2。因此,2处LED显示屏亮度超过标准限值,且同时违背《限制规范》5.9.4、5.9.5的要求。
  三是“道路干扰光类”。根据《限制规范》,相关厂区照明灯光属于道路交通干扰光,适用“5.4.3 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根据《测量规范》,使用亮度计、照度计、全站仪等工具进行测量,在距离右侧路缘1/4道路宽度、路面上方1.5米处,用全站仪测量3个大灯和眼睛位置之间连线与视线的夹角;使用亮度计测量机动车路面的平均亮度值为0.5cd/m2;使用照度计测量视野中每个照明装置在观察者眼睛与待测照明装置连线方向上的照度。计算出光源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干扰光阈值增量为9005%。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城市光污染治理研讨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及环境科学研究院、照明学会参加。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光污染执法过程中“取证、溯源、评估”是关键难点,技术参数的引入,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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