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新建规〔2024〕6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大力提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监督管理及实施,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均在本细则的管理范围之内。
本细则所称的安装、拆卸,特指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的安装、移位、附着、顶升、拆除等操作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各方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考核。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鼓励推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
第二章 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区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照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完好,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审批签字等责任,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安装(拆卸)现场施工条件;
(三)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进行基础的施工,对基础的稳固安全负责,在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如因基础质量引发的事故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因出租单位提供的地脚螺栓和预埋件质量缺陷所引发的事故由出租单位承担责任;
(四)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区及四周做好安全防护;
(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