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抗旱和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岸线资源,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整治、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大运河以及湖泊、水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明确河道管理单位,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河道管理协同保护、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外,本市河道划分为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和镇级河道。
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为市级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也可以根据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县域重要河道为县级河道,其他河道为镇级河道。县级河道和镇级河道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河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