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2018年8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绿色出行,提升生活品质,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专用道、场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站务用房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应当优先发展。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环保智能、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协调机制,解决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的投入,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机制,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全域公交一体化发展,健全公交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实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均等化。推动市域公共汽车之间以及公共汽车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线网布局、站点设置、票制票价、优惠政策、支付方式融合衔接,做到设施互联、票制互通、信息共享、支付兼容、优惠互认。
第八条 支持公交智能化建设,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汽车客运及其服务设施的建设。
推进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的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化等建设和改造。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县级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交通发展需求,制定道路和建设项目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落实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确定的客运服务设施相关用地,明确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