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为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 域数据处理者规范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升数据安 全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和信 息化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活动开展的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业和 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评估标准 制修订及推广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 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依据职 责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工业、电信、无线电重要数据和 核心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 部门。
第四条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按照及时、客观、有效的原则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形成真实、完整、准确的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五条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评估标准,对数据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