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和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结算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起止时间(以下称当年),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