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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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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4〕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规范全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构建 “大安全”格局,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构建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推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格局。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核查、集中奖励的原则,建立省、市州、县区纵向贯通,各部门横向协调联动的举报工作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处理工作职责。及时听取本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应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涉及行业、部门的举报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举报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健全完善举报受理、核查、奖励资金管理等制度,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建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应举报奖励标准,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具体举报奖励情形。在本行业监管领域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宣传引导、教育监督,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举报主动性、积极性。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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