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职工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诊断与防护 职业卫生管理 危害因素

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委属有关单位,省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发挥专家作用,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专家库包括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宣教培训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开放、择优、淘汰的原则组建专家库,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和专家推荐单位协助做好专家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专家的技术服务活动加强管理,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四条  专家的任职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廉洁公正、积极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服务,无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练掌握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等工作,在省内相应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领域工作经历5年以上。对于实践经验非常突出,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从事该项工作10年以上的专家,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泰山学者等不受年龄限制。任期内年龄达到65周岁时,自动解聘。

第五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选,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提名推荐,经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属(管)单位及其他行业专家,经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提名推荐,报省卫......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