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6月27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督促指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