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第1/2024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且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七条 有限空间台账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且将台账纳入合作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