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江西省献血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江西省献血条例
(202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与组织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四章 供血与临床用血
第五章 奖励与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支持、褒奖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鼓励适龄的健康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个人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个人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献血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负责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及业务指导等工作,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表彰等工作;组织动员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加献血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章程,引导、组织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