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修订)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态等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工会通过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等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发挥职工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作用。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