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按规定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