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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食品安全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津市场监管规〔2024〕4号 颁布机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6-27 生效日期 2024-06-27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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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但在本市以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外省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报告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交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餐饮服务。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包括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外省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逐步具有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通过透明式、开放式、互联网式、视频监控式、参观通道式等“明厨亮灶”方式,逐步实现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的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为以“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视频数据网络对接、页面展示技术支撑等可视频便利条件。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中型及以上餐饮,应当具有相应设备设施条件,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应当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方式,逐步实现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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