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资源规字〔2024〕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
现将《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23〕50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区域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区别定义。土建施工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施工;设备安装与集成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生产设备进场安装。项目开工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不属于开工建设,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围墙施工、铺设临时道路、通水、通电及搭建施工用临时建筑等。国家、省或市对项目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培训,统筹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