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应急规划〔2024〕13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辽宁省纪委监委2024年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和省应急厅关于安评机构监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我市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整肃安全评价市场,持续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我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巩固过去三年安全评价专项整治成果,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标本兼治大连地区安全评价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规范执业行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现全市安全评价执业环境持续向好。
二、大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自2023年3月21日起,在我市开展的全部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和在我市范围内执业的全部安全评价机构做到“两个全覆盖”。截至目前,涉及安评机构18家,已归档项目485个。
1.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对在我市执业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问题进行全覆盖检查。
2.法定评价项目全覆盖。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全覆盖。
(二)检查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大检查。
1.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3)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