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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令:浙市监餐〔2024〕7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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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六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其住所地视为经营场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

第八条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许可部门对主体实施许可。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向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本省区域内自动设备的摆放地址、数量等信息。

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经营者首次申请或增设制售类项目,以及增加设备类型或型号,住所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九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现场经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美食节等临时性食品经营展销活动。

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拟申请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以承包或托管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许可的,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学校、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以用餐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堂,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归类。

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为单选。经营项目以实际经营情况申请,可多选。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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