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2月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管理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3〕6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的对象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依法予以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生产经营单位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只归集、不公示。
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