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应急发〔2024〕10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统称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坚持“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
严重失信,是指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信用主体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的惩戒、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当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牵头承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在列入、移出和惩戒、修复等工作中,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应当推进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列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列入条件之一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