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4)
韶府规〔2024〕5号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4〕6号)已经2024年5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总协调,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占道堆放、越门堆放、违章搭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