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
(2024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税费的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包括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 税费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管理协同机制,协调解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