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等。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为鉴定评级依据。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地基基础、建筑材料(或见证取样)、主体结构、钢结构4个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闽备案,下同);或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鉴定机构应设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结构设计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四)报告批准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