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州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法律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泰州市中心城区,根据《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包括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所属全部街道以及苏陈镇、白马镇、野徐镇、永安洲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类、2类、3类、4类四种类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之间不设过渡地带,具体划分见附件1,环境噪声限值见附件2。
第四条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如下: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