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集体用餐分餐配送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4〕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高新区教卫局:
为进一步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订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福州市集体用餐分餐配送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指导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州市集体用餐分餐配送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规范集中用餐配送、验收、分餐操作,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福州市辖区内(不含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辖区域),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中订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对集体用餐分餐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定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订餐数量300份以上),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集配单位)。
集中订餐单位:指从集配单位订餐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
三、管理职责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集配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集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责任,督促所属集中订餐学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市、县(区)民政行政部门督促属地集中订餐养老机构食堂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集配送单位的配送资质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主体业态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