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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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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2024年6月25日)

典型案例

  1.李某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陈某南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3.陈某贩卖毒品案

  4.王某等人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

  5.幸某燕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典型事例

  1.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治理涉毒洗钱犯罪专项活动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跨省域保障寄递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模型助推毒品犯罪综合治理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推动涉寄递新业态毒品犯罪综合治理

  5.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打造“新绿”禁毒品牌推进毒品犯罪源头治理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

李某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刑事抗诉 追诉漏犯 不枉不纵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勇,男,197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祁某秀,男,196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董某,男,1968年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祁某秀、董某二人与被告人李某勇联系,欲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并提前向李某勇支付毒资3万元。2019年1月1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前往湖北省宜昌市,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同年1月4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携带毒品返回北京市,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祁某秀左侧上衣内侧口袋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93.75克、内长裤右侧口袋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93克;在董某驾驶的轿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3克、甲基苯丙胺1.33克。上述毒品共重514.54克。被告人董某还于2018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5.357克。

  另查明,被告人祁某秀、董某为逃避检查,伪造名为陈某山、王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两张及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勇犯贩卖毒品罪,祁某秀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董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二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与祁某秀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一审判决对董某的量刑明显低于祁某秀,确有错误,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3年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4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董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全面审查证据,发现遗漏同案犯线索。抗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分析比对祁某秀、董某、李某勇三人的毒品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行程轨迹等证据,审查毒资来源及走向,发现陶某平参与贩卖毒品犯罪的线索。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董某与一名为“淘”的人有大量通话记录,其中2019年1月1日董某与“淘”有持续时间较长的手机通话。李某勇亦供述称是通过“淘”介绍认识的董某与祁某秀;董某曾在收到祁某秀转款后,将钱款转入陶某平账号中;李某勇与祁某秀、董某失去联系后,多次通过微信向“淘”询问祁某秀与董某的状况。通过分析在案证据,基本能够确认“淘”即陶某平。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李某勇讯问,李某勇指认陶某平系同案犯。

  (二)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捕追诉同案犯。针对发现的陶某平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线索移送函》,要求一审侦查、公诉机关追捕追诉同案犯陶某平,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梳理在案证据,引导侦查、起诉方向。侦查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将陶某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陶某平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陶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变化,确保不枉不纵。本案同案犯陶某平到案后,指证董某与其联系并出资约10万元向其购买毒品,且陶某平供述的交易时间、地点与董某、祁某秀的行动轨迹相吻合,供述的交易金额与转账记录相吻合,供述的董某所驾驶车辆特征、车上人员、交易地点等细节具体明确,具有较强证明力。通过陶某平的供述,补强了董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主观故意,对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重新作出认定。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董某改判加重了刑罚,对被告人李某勇改判减轻了刑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但人民法院判决在量刑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要秉持全流程证据收集、审查理念,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重点审查涉毒资金流转去向、通话记录、人员及车辆活动轨迹等内容,提升发现上下游毒品关联犯罪的能力水平。对于审查发现的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并开展追捕追诉工作,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明确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对于因同案犯后到案等原因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不均衡的,检察机关要提出意见和理由,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 二

陈某南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追诉漏罪漏犯 涉毒资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南,男,199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某辉,男,199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坚,男,200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铿,男,1997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某琛,男,1992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严某妹,女,1965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南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辉、吴某坚在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贩卖毒品。其中,陈某南贩卖毒品135次,共计贩卖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84.075克、含MDMA成分的粉末27.46克、氯胺酮120.29克,违法所得共计164550元。梁某辉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克、氯胺酮18克。吴某坚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2克、氯胺酮1.03克。

  被告人陈某南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长期使用被告人陈某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使用被告人陈某琛、严某妹、吴某铿与吴某坚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指示被告人梁某辉将贩毒所得的部分毒资转化为现金,共计12425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共计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陈某南指示收取、转移。陈某南还利用部分毒资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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