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
批准机关: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
(2024年5月8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化管理区域包括:洛阳市城市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市停车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共治共享、市场运作、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停车自治,保障基本停车需要。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道路停车秩序,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