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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城市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规划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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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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