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2024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2月4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2月4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旧城市管理,建设生态宜居、智慧韧性、山水共融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个旧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旧市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个旧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条 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旧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协调和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