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国家保密局令(2021年第1号)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已经国家保密局2021年7月13日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兆宗
2021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第五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第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鉴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泄露前已经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五)其他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直接进行鉴定。
第九条 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公文;
(二)需要进行国家秘密鉴定的事项(以下简称鉴定事项)及鉴定事项清单;
(三)进行国家秘密鉴定需要掌握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泄露对象和时间......